查看: 4565|回复: 7

略议公益之乐与公益之责——有感于本次辩论赛而发

[复制链接]
发表于 2016-3-10 23:1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徐兴国 于 2016-3-10 23:15 编辑


    前几天的辩论赛使我感慨颇多,而最为深刻的感受则源于本次辩论赛的两大主题,即公益之责与公益之乐。鄙人虽与麦田公益活动结缘有期,然对于公益精神之领会,应属浅显。
    从事公益活动,即为付出,亦便意味责任在肩,道义须担,这点无需赘述,不言自明。不过,承担责任,秉持道义,在很多时候并非多么快乐之事,因为责任担当者或道义秉持者要为自己的公益选择承担任务,品味辛劳,甚至是苦痛,就此而言,做公益似有苦行僧性质。然而另一方面,却看到很多公益活动参与者并非如苦行僧一般板着面孔没有笑容,相反,他们在参与公益活动中经常是笑逐颜开,就如嚼着蜜糖的孩子,仿佛只知快乐,只有快乐,似乎将周边的一切感染的快乐起来。
    如此,便似产生了一个悖论,即,对于公益主体而言,公益之乐与公益之责是否能够并存?如果两者不可兼得,哪个更值得选择,更为重要?
    也许在一些公益朋友看来,两者不是并列的,总有某一方面使自己感受较深。而在我看来,公益之乐与公益之责同样重要,缺一不可。
    在我看来,人性皆具两面性,任何人都有为私为己的一面,这点是客观事实,无足厚非。如果一个人没有充分的或一定的财富或资源,属于弱势群体或被救助对象,自然难做公益,或者做不成公益。而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或资源显然源于自利冲动。
    因此,做公益虽然意味着付出,但是,这种付出是有限度的付出,并非无私无我的付出,并非舍弃一切的付出,并非抛头颅洒热血的付出,而是绝大多数公益活动参与者都能够谈笑面对的付出。当然,在付出的过程中,也许会遇到一些意外因素,比如因从事公益活动而遭遇车祸留下残疾,从而泛化或加大了付出,其所承担的公益之责也骤然放大,俨然成为如山之重荷。
    不过,就如今的社会大环境而言,从事公益活动并非什么危险事业,本身就是公益主体正常生活的一部分,因此可以说,从事公益,就是在投入正常生活,因此,因为做公益而遭遇不幸的概率,等同于在生活中遭遇不幸的概率,因此,这样的概率也可以忽略不计,因为就算我们不做公益,也要投入生活。
    这样说来,做公益就基本可以定义为有限度的付出。而这样的有限付出,对应的是有限责任,不会将人压得喘不过气,反而能使人进入另一处色彩完全不同的生活空间,从而升华了精神,调节了身心,让人充分感受到施舍于人的快乐,而不会使人感受到或明显感受到责任之沉重。
    因此,公益之责和公益之乐能够并存于绝大多数公益主体的公益活动中,对于公益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,缺一不可的。任何一方面的缺失或偏沉,都会使公益性质改变。
    有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!

IMG20151213141116.jpg

发表于 2016-3-11 08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承担公益责任,享受公益快乐!!
发表于 2016-3-11 08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命题就像是纪律与自由
发表于 2016-3-11 10:31 | 显示全部楼层
责任与快乐并行!让我们在麦田里快乐飞翔!!!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3-11 19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云水谣 发表于 2016-3-11 10:31
责任与快乐并行!让我们在麦田里快乐飞翔!!!

努力并存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3-11 20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带酒窝的车 发表于 2016-3-11 08:14
承担公益责任,享受公益快乐!!

一样重要。
发表于 2016-3-12 10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真是不 好分轻重
发表于 2016-3-17 22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应该是责任和快乐并行 这是公益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
感谢楼主的分享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[注册]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麦田计划 ( 粤ICP备12076381号-3 )

GMT+8, 2024-12-2 07:17 , Processed in 0.073639 second(s), 20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